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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10單選題

B 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 A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500 萬元之股份,又A 公司曾因與 B 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必要,而借款新臺幣 400 萬元予 B 公司。今 B 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過鉅而受破產之宣告,A 公司主張要按市價收回 B 公司手中所持有 A 公司之股份 , 以抵償其所積欠A 公司之新臺幣 400 萬元借款。請問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無理由。A 公司原則上不得收回自己的股份
B無理由。A 公司不得較 B 公司其他債權人於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
C無理由。A 公司資金不得貸與 B 公司
D有理由。為保護 A 公司權益,A 公司例外得收回其股份主張抵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收回自己股份,但為避免債權受損,例外允許於股東清算或破產時按市價抵償債務。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司法第 167 條但書: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時,公司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以抵償積欠之債務。本題 B 公司破產且積欠 A 公司借款,完全符合例外要件。

考點:只見原則漏例外考點:抵銷≠優先受償考點:資金貸與例外考點:破產抵償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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