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決定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採行電子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行電子投票之 A 公司,得自行以 E-MAIL 方式發出召集通知給各股東
BA 公司採行電子投票時,應於召集通知中記載其行使之方法正確答案
C股東一旦為電子投票後,就喪失親自出席之權利
D股東同時為電子投票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B正確答案
公司採行電子投票,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召集通知;若與委託書衝突,以委託代理人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司法第177-1條第1項規定,公司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保障股東知的權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採行電子投票,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召集通知;若與委託書衝突,以委託代理人為準。
秒解技巧:電子投票三原則「載明通知、視為親自出席、委託代理優先」。看到衝突找委託,看到重複找先送達。
逐選項分析
A✕
股東會召集通知原則應以書面為之,除符合法令特定要件(如股東同意及主管機關規定)外,公司不得自行隨意以 E-MAIL 發送。
B✓ 正確
依公司法第177-1條第1項規定,公司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保障股東知的權利。
C✕
依公司法第177-1條第2項,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且股東仍可於開會前撤銷電子投票並親自出席,並未喪失權利。
D✕ 陷阱
依公司法第177-2條,股東同時使用電子投票與委託書時,「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並非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方式與效力比較
| 行使方式 | 法條依據 | 與委託書衝突時之效力 | 對臨時動議/修正案之效力 |
|---|
| 親自出席 | 公司法第172條等 | 親自出席優先 | 可參與表決 |
| 委託代理 | 公司法第177條 | 代理優先於電子/書面 | 依委託範圍 |
| 電子/書面投票 | 公司法第177-1條 | 代理優先於電子/書面 | 視為棄權 |
選項 D 將「委託書重複」的處理原則(最先送達為準)偷換到「電子投票與委託書衝突」的情境。後者依法明確規定以「委託代理人」為準,考生極易混淆兩者的適用規則而誤選。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