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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47單選題

對於合夥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應將合夥帳冊交付債權人查閱,法院應依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執行
B對合夥之金錢債權,應先對合夥財產為執行,不足清償時,始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C對合夥之金錢債權確定判決,其執行力亦及於起訴時已退夥之合夥人正確答案
D對於合夥人個人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不得對合夥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債務執行有補充性,但執行力不及於起訴時已退夥之合夥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起訴時已退夥之人,非訴訟當事人,判決既判力與執行力均不及於他,不能對其財產強制執行。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不可代替行為考點:補充責任考點:退夥人效力考點:公同共有保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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