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嗣後債權人丙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亦聲請法院查封乙之 A 屋。如甲撤回執行聲請,下列有關甲執行程序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及於丙正確答案
B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其效力不及於丙
C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自始無效,丙應聲請法院另為執行
D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再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始及於丙
答案與詳解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丙聲請執行時已與甲之執行程序合併,甲原先之查封等執行處分效力即及於丙。縱使甲事後撤回,查封效力仍延續於丙之執行程序,無須重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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