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嗣後債權人丙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亦聲請法院查封乙之 A 屋。如甲撤回執行聲請,下列有關甲執行程序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及於丙正確答案
B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其效力不及於丙
C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自始無效,丙應聲請法院另為執行
D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再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始及於丙
A正確答案
強制執行法第33條:兩債權人先後聲請對同一財產執行,後聲請者併入前案,前案效力及於後案,即使前案撤回亦然。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丙聲請執行時已與甲之執行程序合併,甲原先之查封等執行處分效力即及於丙。縱使甲事後撤回,查封效力仍延續於丙之執行程序,無須重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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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執行法第33條:兩債權人先後聲請對同一財產執行,後聲請者併入前案,前案效力及於後案,即使前案撤回亦然。
「合併執行」原則:同一標的物多人聲請執行,程序合併,先前查封效力自動及於後聲請債權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丙聲請執行時已與甲之執行程序合併,甲原先之查封等執行處分效力即及於丙。縱使甲事後撤回,查封效力仍延續於丙之執行程序,無須重新查封。
B✕ 陷阱
錯誤。若甲撤回後效力不及於丙,丙須重新查封,將浪費執行資源並損害丙權益。強制執行法明文合併執行之效力延續,此為陷阱選項。
C✕
錯誤。甲之查封處分於作成時合法有效,撤回僅使甲之聲請失效,不使執行處分「自始無效」。且丙已併入執行,無須另為查封聲請。
D✕ 陷阱
錯誤。效力及於丙之時點是「丙聲請時」即已合併,而非「再為聲請時」。丙根本無須再聲請,混淆合併時點。
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執行
| 情境 | 處理方式 | 法律效果 |
|---|
| 同一標的物後聲請 | 併入前案 | 前案執行處分效力及於後聲請人 |
| 前聲請人撤回 | 程序繼續 | 查封效力延續至後聲請人 |
| 前案執行終結 | 併案亦終結 | 須另行聲請 |
D 選項偷換時點,把「丙聲請時即合併」改成「丙再為聲請時」,讓考生誤以為甲撤回後丙要重新聲請。實際上丙一開始聲請就已併入,查封效力自動延續,無須任何補正動作。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