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並當選為 A 公司董事。倘 A、B 兩家公司擬進行合併,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合併案應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為之
B合併影響股東甚大,故合併契約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與開會通知一併寄發股東
C合併案經股東會通過後,不同意合併之股東,可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其股份
D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B 公司於 A 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合併案時,應迴避不得行使表決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企業併購法》特別規定,公司持有參與合併他公司之股份或擔任董事,於決議合併時「得行使表決權」,無須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當選其董事者,就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明文排除利益迴避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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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企業併購法》特別規定,公司持有參與合併他公司之股份或擔任董事,於決議合併時「得行使表決權」,無須迴避。
看到「企業併購法」與「合併決議」,秒記口訣:「企併法為鼓勵併購,大股東/董事無須利益迴避」,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規定,合併案屬公司重大事項,須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並提出於股東會經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
B✕
敘述正確。為保障股東知的權利與決策品質,依法規定合併契約與相關決議內容,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與開會通知一併寄發給各股東,使其有充分時間評估合併案之利弊。
C✕
敘述正確。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不同意合併之股東若依法定程序於會前或會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者,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當選其董事者,就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明文排除利益迴避之適用。
公司法 vs 企業併購法:利益迴避規定對照
| 比較項目 | 公司法 (一般原則) | 企業併購法 (特別規定)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178條、第206條 | 企業併購法第18條 |
| 核心規範 | 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行使表決權 | 為促進併購效率,明文排除迴避規定 |
| 適用情境 | 一般股東會/董事會議案 | 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決議 |
| 本題 B 公司 | 依法須迴避 | 得行使表決權 (無須迴避) |
考生極易將《公司法》第178條的「自身利害關係應迴避」大原則直接套用。但《企業併購法》作為特別法,為便利企業併購實務(如先購後併),特別明文排除了這項迴避規定,是國考常考的例外陷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