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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20單選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指定其妻丙為受益人。但甲訂約時未據實說明自己罹患肝硬化之事實,訂約半年後,甲即因肝硬化而死亡。乙查知上情後,依法行使解除權。丙抗辯並舉證證明其善意不知甲罹患肝硬化及違反據實告知之事實,故乙不得以上開事由對抗丙。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A有理由,基於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原則,善意第三人應受法律保護
B有理由,因為丙為保險金請求權之受讓人,受到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
C無理由,因為丙為甲之家屬,並非第三人,故不受保護
D無理由,因為保險人對要保人所得主張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保險人對要保人的抗辯事由,得一併對抗受益人,受益人非獨立於契約之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受益人權利源自保險契約,契約既經合法解除,受益人自無從請求,保險人對要保人的抗辯得對抗受益人。

考點:最大善意原則誤用考點:受益人性質考點:錯誤理由考點:抗辯延伸受益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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