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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49單選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屋為強制執行 , 法院於102 年 7 月 15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丙在該屋內。有關法院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否點交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向法院表示:渠因見 A 屋大門未關,又無人居住其內,遂未經任何人允許,於 102 年 6 月間住進該屋。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B丙為乙之父親,乙於兩年前讓丙同住該屋。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正確答案
C丙為乙之友人,乙同意將 A 屋借予丙使用,丙於 102 年 4 月間住進該屋。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D丙為乙之受僱人,乙命丙前來清掃 A 屋環境。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判斷不動產拍定後是否點交,關鍵在於「查封時的占有狀態」。債務人、占有輔助人、查封後占有、查封前無權占有且不爭執者,皆應點交;查封前有權占有者原則不點交。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為乙之父親且同住,屬於基於家屬關係受指示而管領物品的「占有輔助人」。在法律上視同債務人乙自己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應予點交。

考點:無權占有不爭執考點:占有輔助人考點:查封前有權占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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