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屋為強制執行 , 法院於102 年 7 月 15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丙在該屋內。有關法院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否點交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向法院表示:渠因見 A 屋大門未關,又無人居住其內,遂未經任何人允許,於 102 年 6 月間住進該屋。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B丙為乙之父親,乙於兩年前讓丙同住該屋。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正確答案
C丙為乙之友人,乙同意將 A 屋借予丙使用,丙於 102 年 4 月間住進該屋。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D丙為乙之受僱人,乙命丙前來清掃 A 屋環境。法院就 A 屋之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B正確答案
判斷不動產拍定後是否點交,關鍵在於「查封時的占有狀態」。債務人、占有輔助人、查封後占有、查封前無權占有且不爭執者,皆應點交;查封前有權占有者原則不點交。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為乙之父親且同住,屬於基於家屬關係受指示而管領物品的「占有輔助人」。在法律上視同債務人乙自己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應予點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判斷不動產拍定後是否點交,關鍵在於「查封時的占有狀態」。債務人、占有輔助人、查封後占有、查封前無權占有且不爭執者,皆應點交;查封前有權占有者原則不點交。
看到「父親同住」、「受僱人打掃」就是占有輔助人,在法律上視同債務人自己占有,拍定後絕對要點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在查封前(102年6月)無權占有,且向法院自承未經允許住進去,屬於「對無權占有不爭執」。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應予點交。
B✓ 正確
丙為乙之父親且同住,屬於基於家屬關係受指示而管領物品的「占有輔助人」。在法律上視同債務人乙自己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應予點交。
C✕
丙基於使用借貸關係於查封前(102年4月)進住,屬於「查封前有權占有之第三人」。執行法院僅作形式審查,原則上拍定條件為不點交(除非經法院依法排除)。
D✕
丙為受僱人,基於僱傭關係受指示清掃,同樣屬於「占有輔助人」(民法第942條)。視同債務人占有,拍定後應予點交。
不動產點交與不點交之判斷原則
| 占有狀態 | 占有主體 | 法源依據 | 拍定後處理 |
|---|
| 債務人占有 | 債務人本人 | 強執法§99I | 應點交 |
| 占有輔助人占有 | 家屬、受僱人、學徒 | 強執法§99I | 應點交 |
| 查封前無權占有且不爭執 | 第三人 (如空屋擅闖者) | 強執法§99II | 應點交 |
| 查封前有權占有 | 第三人 (如承租人、借用人) | 注意事項第57點 | 原則不點交 |
| 查封後始占有 | 第三人 | 強執法§51II | 應點交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第三人占有就不點交」。必須精準區分該第三人是「占有輔助人」(應點交)、「查封前無權占有且不爭執」(應點交),還是「查封前有權占有」(原則不點交)。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