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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49單選題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A地,經執行法院定於民國106年11月1日下午4時以投標方式舉行第一次公開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保證金定為20萬元並命於投標前繳納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不得參與投標應買A地
B第一次公開拍賣如無人應買,甲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所定之拍賣底價得定為95萬元
C乙之其他普通債權人丙於106年10月30日至執行法院提出確定判決正本,並以言詞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經執行書記官記明筆錄者,發生聲明參與分配之效力正確答案
D丁於開標前如未繳納保證金,應認其投標無效,不得補正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聲明參與分配依法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僅以言詞聲明;且債務人不得應買自己被拍賣的財產。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應以「書狀」為之。此為法定要式行為,不得僅以言詞聲明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替代。

考點:債務人不得應買考點:減價拍賣成數考點:參與分配程式考點:保證金繳納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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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