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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19單選題

A銀行與B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甲任職於A銀行,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今甲侵占公款百萬臺幣,B保險公司賠付後,依保險法第53條向乙訴請給付該百萬臺幣。下列關於B保險公司對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理由,因保險法第53條僅限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本件屬保證責任
B無理由,因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A銀行已經可以自保險公司獲得保險理賠,依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不得向乙請求,因此保險人亦不得向乙行使代位權正確答案
C有理由,B保險公司係代位A銀行可得對第三人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A銀行可對乙主張,B保險公司自得對乙為主張正確答案
D有理由,因乙非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之「家屬」或「受僱人」
答案與詳解
B、C
正確答案
保險人代位權範圍及於人事保證人;但人事保證人責任有民法第756條之2補充性限制。官方B或C均給分。

為什麼答案是 B、C

正確(官方接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人僅於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始負其責任,具補充性。A銀行既已自保險公司獲賠,依此補充性原則不得再向乙請求,保險人代位之權利亦不存在。

考點:代位權範圍考點:人事保證補充性考點:保險代位權考點:代位限制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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