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面額10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98年7月1日,A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乙並指定在付款地之B為預備付款人,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交付戊,戊於98年7月3日向A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
A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B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正確答案
C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背書不連續
D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B正確答案
匯票指定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須先向其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喪失對該背書人及其後手之追索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票據法第79條規定,付款被拒絕時,執票人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不為提示者,對於被指定人之背書人(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戊未向B提示,丙得據此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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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匯票指定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須先向其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喪失對該背書人及其後手之追索權。
看到「預備付款人」+「直接向付款人提示被拒就追索」→ 違反付款之提示義務,被指定人的背書人可抗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遵期向付款人A提示付款只是一般程序,但本題乙指定了預備付款人B,戊還須向B為付款之提示,單純對A提示不足以保全對乙(及其後手丙)的追索權。
B✓ 正確
票據法第79條規定,付款被拒絕時,執票人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不為提示者,對於被指定人之背書人(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戊未向B提示,丙得據此抗辯。
C✕
丙為空白背書後交付丁,丁再交付戊,空白背書後的單純交付仍符合背書連續性要求,背書連續並無問題。
D✕ 陷阱
到期日98年7月1日,戊於7月3日提示(到期日後2日內),符合票據法第69條見票即付以外匯票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提示的規定,提示並未逾期。
預備付款人與付款提示
| 程序 | 對象 | 未踐行效果 | 法條 |
|---|
| 付款提示 | 付款人A | 喪失全部追索權 | 票§69 |
| 付款之提示 | 預備付款人B | 對指定人(乙)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 票§79 |
| 作成拒絕證書 | 公證人/法院 | 喪失追索權(略式除外) | 票§86 |
多數考生看到「戊遵期提示A被拒+作成拒絕證書」便認為追索要件齊備。陷阱在於乙「指定了預備付款人B」,此時票據法課予執票人額外義務——須再向B為參加付款提示,未踐行者對乙與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