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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30單選題

甲簽發面額10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98年7月1日,A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乙並指定在付款地之B為預備付款人,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交付戊,戊於98年7月3日向A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

A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B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正確答案
C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背書不連續
D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匯票指定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須先向其為參加付款提示,否則喪失對該背書人及其後手之追索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票據法第79條規定,付款被拒絕時,執票人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之提示,不為提示者,對於被指定人之背書人(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戊未向B提示,丙得據此抗辯。

考點:遺漏預備付款人考點:參加付款提示義務考點:背書連續考點:提示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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