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 年第 30 題單選題考點:遺漏預備付款人考點:付款之提示義務

甲簽發面額10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98年7月1日,A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乙並指定在付款地之B為預備付款人,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交付戊,戊於98年7月3日向A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

A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B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正確答案
C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背書不連續
D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匯票指定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須先向其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喪失對該背書人及其後手之追索權。

逐選項解析

A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遺漏預備付款人✕ 易錯陷阱
遵期向付款人A提示付款只是一般程序,但本題乙指定了預備付款人B,戊還須向B為付款之提示,單純對A提示不足以保全對乙(及其後手丙)的追索權。
B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付款之提示義務✓ 正確
票據法第79條規定,付款被拒絕時,執票人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不為提示者,對於被指定人之背書人(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戊未向B提示,丙得據此抗辯。
C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背書不連續✕ 錯誤
D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易錯陷阱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