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面額10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98年7月1日,A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乙並指定在付款地之B為預備付款人,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交付戊,戊於98年7月3日向A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
A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B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正確答案
C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背書不連續
D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B正確答案
匯票指定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須先向其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喪失對該背書人及其後手之追索權。
逐選項解析
A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遺漏預備付款人✕ 易錯陷阱
遵期向付款人A提示付款只是一般程序,但本題乙指定了預備付款人B,戊還須向B為付款之提示,單純對A提示不足以保全對乙(及其後手丙)的追索權。
B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付款之提示義務✓ 正確
票據法第79條規定,付款被拒絕時,執票人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不為提示者,對於被指定人之背書人(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戊未向B提示,丙得據此抗辯。
D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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