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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52單選題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1/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僅甲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B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於變價分割之執行程序,甲、乙分別聲明願優先承買時,應由甲、乙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優先承買,即由甲、乙各優先承買A地應有部分1/2
C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乙、丙不願意配合甲為分割登記時,甲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對乙、丙發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自動履行命令
D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甲所分得部分為丙占有時,甲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排除丙之占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且兼具給付性質。變價分割任一共有人皆可聲請執行;優先承買多人主張時抽籤決定;原物分割可單獨辦理登記,並得持判決聲請點交。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實務見解認為分割共有物判決兼具給付判決性質,甲得直接持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排除丙之占有。

考點:變價分割聲請權考點:優先承買權競合考點:單獨申請登記考點:判決點交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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