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1/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僅甲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B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於變價分割之執行程序,甲、乙分別聲明願優先承買時,應由甲、乙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優先承買,即由甲、乙各優先承買A地應有部分1/2
C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乙、丙不願意配合甲為分割登記時,甲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對乙、丙發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自動履行命令
D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甲所分得部分為丙占有時,甲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排除丙之占有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且兼具給付性質。變價分割任一共有人皆可聲請執行;優先承買多人主張時抽籤決定;原物分割可單獨辦理登記,並得持判決聲請點交。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實務見解認分割共有物判決兼具給付判決性質,甲得直接持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排除丙之占有並點交其分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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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且兼具給付性質。變價分割任一共有人皆可聲請執行;優先承買多人主張時抽籤決定;原物分割可單獨辦理登記,並得持判決聲請點交。
變價分割任一共有人皆可聲請(A錯);優先承買多人主張時「抽籤」決定(B錯);形成判決可單獨辦理登記,免聲請強制執行(C錯);分割判決兼具給付性質,可直接聲請點交(D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式之形成訴訟,變價分割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實務上各共有人均得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並非僅原告甲得聲請。
B✕ 陷阱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以「抽籤」定之。並非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C✕
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判決確定時即生物權變動效力(民法第759條規定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即以判決確定時業已取得物權為前提)。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甲得持確定判決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登記,無須乙、丙協同,亦無須向執行法院聲請發自動履行命令。
D✓ 正確
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實務見解認分割共有物判決兼具給付判決性質,甲得直接持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排除丙之占有並點交其分得部分。
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執行效力
| 分割方式 | 聲請強制執行權人 | 產權登記辦理 | 特殊執行規定 |
|---|
| 原物分割 | 任何共有人 | 可持判決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 | 得持判決聲請點交分得部分 |
| 變價分割 | 任何共有人 | 拍定後由買受人辦理 | 多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抽籤」決定 |
考生極易將「法院變價分割的優先承買權(抽籤決定)」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出賣持分的優先承買權(按比例共同承買)」混淆。本題為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應適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的抽籤規定。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