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B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
B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
C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股東會,但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則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正確答案
D自然人戊受乙及其他股東共計5人委託出席股東會,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答案與詳解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3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選項稱以電子方式為準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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