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負責人為掩飾挪用公司資金之事實,公告並申報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的年度財務報告,因而投資人乃訴請損害賠償。試問得因此請求賠償者,不包括以下何人?
A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後尚未更正前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已賣出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B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後尚未更正前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仍持有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C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前即已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仍持有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D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後尚未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買入且仍持有股票之善意投資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20條之1不實財報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限於「善意取得、出賣或持有」該有價證券者,且需與不實資訊有交易因果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D
更正後才買入,此時不實資訊已揭露更正,投資人並未信賴不實財報而為投資決定,欠缺交易因果關係,不得請求賠償。本題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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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交法第20條之1不實財報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限於「善意取得、出賣或持有」該有價證券者,且需與不實資訊有交易因果關係。
關鍵:買入時間必須在「不實財報公布後、更正前」,才可能信賴不實資訊而受害。更正後才買進 = 已知真相 = 無信賴可言。
逐選項分析
A✕
於不實期間善意買入、更正後賣出,屬典型受不實資訊誤導而取得並出賣的投資人,依證交法第20條之1可請求賠償。
B✕
於不實期間善意買入、更正後仍持有,屬善意取得人,因不實資訊致股價下跌受損,為典型賠償請求權人。
C✕ 陷阱
財報公布前即持有,並於更正後仍持有,屬「善意持有人」;證交法第20條之1明文將持有人納入保護範圍,仍可請求賠償。
D✓ 正確
更正後才買入,此時不實資訊已揭露更正,投資人並未信賴不實財報而為投資決定,欠缺交易因果關係,不得請求賠償。本題應選。
證交法第20條之1 請求權人類型
| 買入時點 | 處分狀態 | 可否請求 | 理由 |
|---|
| 不實期間買入 | 更正後賣出 | ✅ 可 | 善意取得並出賣 |
| 不實期間買入 | 更正後持有 | ✅ 可 | 善意取得並持有 |
| 公布前已買入 | 更正後持有 | ✅ 可 | 善意持有人 |
| 更正後才買入 | 持有中 | ❌ 不可 | 無信賴、無因果 |
考生易誤以為「公布前買入」者(C)不受保護,但證交法第20條之1明確保護「善意取得、出賣或持有人」三類。真正關鍵是「交易因果關係」——更正後才買入的人已知真相,不屬受誤導之投資人。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