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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17單選題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A乙得解除契約
B乙得撤銷契約
C乙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導致危險增加,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費或終止契約(保險法第59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59條規定,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警察風險高於售貨員,屬危險增加,此為標準適用情形。

考點:解除 vs 終止考點:撤銷要件考點:危險增加通知考點:法定效果誤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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