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A乙得解除契約
B乙得撤銷契約
C乙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C正確答案
職業變更導致危險增加,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費或終止契約,切勿與解除或撤銷混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法第59、60條,職業變更為危險增加,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不同意則終止契約,或逕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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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職業變更導致危險增加,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費或終止契約,切勿與解除或撤銷混淆。
看到「危險增加」(如職業變高風險),直覺找「另定保費」或「終止契約」,排除解除與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解除契約適用於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等情形,危險增加僅生「終止」權,無溯及效力。
B✕
撤銷契約適用於意思表示瑕疵(如詐欺、錯誤),與危險增加之法定權利無關。
C✓ 正確
依保險法第59、60條,職業變更為危險增加,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不同意則終止契約,或逕行終止。
D✕
保險法對於危險增加並無「請求減少保險金額」之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保險契約效力消滅原因比較
| 事由 | 保險人權利 | 法條依據 | 效力 |
|---|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解除契約 | 保險法第64條 | 溯及既往 |
| 危險增加 (如職業變更) | 提議另定保費 / 終止契約 | 保險法第59、60條 | 向將來失效 |
| 意思表示瑕疵 | 撤銷契約 | 民法相關規定 | 溯及既往 |
考生極易將「終止契約」與「解除契約」混淆。危險增加(如換高風險工作)是契約成立後發生的事,只能「終止」(向將來失效);若是訂約時隱匿病史,才是「解除」(溯及失效)。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