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13 年 · 第 18 題 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契約自動解除」。乙畢業後參加政府所舉辦的短期電工技職訓練班,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訓練期間與其他學員外出旅遊時,巧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試問保險人 A 公司主張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 A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契約自動解除
B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仍須行使解除權,契約方解除
C 無理由,應通知而未通知,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D 無理由,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保險人仍應全額賠償 正確答案
D 正確答案
職業變更未通知僅生損害賠償責任,且事故與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須全額理賠。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保險事故之發生與職業變更無因果關係,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且自動解除條款無效,保險人應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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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職業變更未通知僅生損害賠償責任,且事故與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須全額理賠。
看到「自動解除」直接打叉(違反強制規定);事故(失火)與職業變更(電工)無因果關係,保險人須全額賠。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錯誤。保險契約約定「自動解除」違反保險法強制規定,該條款無效,契約不生自動解除效力。
B ✕ 陷阱
錯誤。危險增加未通知,依保險法規定僅生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並無解除權,僅得終止契約或調整保費。
C ✕
錯誤。雖未通知僅生損害賠償責任,但本題事故(旅館失火)與職業變更(電工)無因果關係,保險人未受損害,無從請求賠償。
D ✓ 正確
正確。保險事故之發生與職業變更無因果關係,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且自動解除條款無效,保險人應全額賠償。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與效果 法條 情形 法律效果 保險法§59 危險增加(如職業變更) 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60 保險人知悉危險增加 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 保險法§63 未依規定通知 對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非解除契約)
考生易將「訂立契約時的據實說明義務(得解除契約)」與「契約存續中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僅負損害賠償責任)」混淆。此外,契約條款約定「自動解除」違反保險法第54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切勿被題幹的假條款誤導。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