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匆忙間,甲漏未記載發票日。下列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實際發票日為發票日
B以乙提示付款日為發票日
C該支票視為見票即付
D該支票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支票應記載事項若欠缺法律別無救濟規定者,票據無效(票據法§11Ⅰ)。發票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25Ⅰ⑦),漏載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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