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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33單選題

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匆忙間,甲漏未記載發票日。下列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實際發票日為發票日
B以乙提示付款日為發票日
C該支票視為見票即付
D該支票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支票的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漏載則票據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支票應記載事項若欠缺法律別無救濟規定者,票據無效(票據法§11Ⅰ)。發票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25Ⅰ⑦),漏載即無效。

考點:無補充規定考點:提示≠發票考點:本票vs支票混淆考點:絕對必要記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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