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一紙,交付予住所地設於高雄市之乙,付款地為臺南市,付款人為 A 銀行,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甲匆忙間漏未記載發票地,該支票之發票地為何?
A臺北市正確答案
B高雄市
C臺南市
D未記載發票地,該支票無效
答案與詳解
依票據法第125條第4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住所地為發票地。甲住所在臺北市,故發票地為臺北市。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