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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33單選題

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一紙,交付予住所地設於高雄市之乙,付款地為臺南市,付款人為 A 銀行,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甲匆忙間漏未記載發票地,該支票之發票地為何?

A臺北市正確答案
B高雄市
C臺南市
D未記載發票地,該支票無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支票未載發票地時,以發票人住所地為發票地,故為臺北市。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票據法第125條第4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住所地為發票地。甲住所在臺北市,故發票地為臺北市。

考點:發票人住所地考點:受款人住所考點:付款地考點:相對必要記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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