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甲終局執行之優先性,即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
B因於甲終局執行終結前,甲仍有可能撤回執行,故應附條件准許丙於甲撤回執行時,得為假扣押執行
C基於平等主義之原則,仍應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同受清償分配
D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後聲請之假扣押執行視為參與分配;依同法第133條,假扣押債權人應受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待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才能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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