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
A102 年 6 月 6 日
B102 年 6 月 7 日正確答案
C102 年 6 月 8 日
D102 年 6 月 9 日
B正確答案
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以外的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到期日 6/5 + 2 日 = 6/7,為最後一天提示日,逾期即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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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以外的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到期日 + 2 日 = 最遲提示日。6/5 + 2 = 6/7。
逐選項分析
A✕
6/6 是到期日後第1日,雖然仍在提示期間內,但題目問「最遲」應於何日提示,故非最佳答案。
B✓ 正確
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到期日 6/5 + 2 日 = 6/7,為最後一天提示日,逾期即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C✕ 陷阱
誤以為是「到期日後3日」或將到期日不算入而加3天。正確計算應為到期日當日起算含2日,共3天選擇(6/5、6/6、6/7),最遲為 6/7。
D✕
6/9 已超過票據法第69條規定的提示期間,執票人將喪失對前手(發票人以外)的追索權,絕對錯誤。
票據提示期間總整理
| 票據種類 | 提示期間 | 法條 | 逾期效果 |
|---|
| 匯票(定期/計算後定期) | 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 | 票69 I | 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
| 見票即付匯票 | 發票日起6個月內提示 | 票66 | 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
| 本票 | 準用匯票規定 | 票124 | 同匯票 |
| 支票(同一地) | 發票日後7日內 | 票130 | 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
考生常誤以為「到期日後2日」是從隔天開始算,導致加成3天選 6/8。正解是「到期日 + 其後2日」共3天都可提示(6/5、6/6、6/7),最遲為 6/7。務必記清楚條文用語「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