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五名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事甲於任期中因健康因素請辭,在 A 上市公司尚未補選獨立董事前,若其擬就委任簽證會計師事項為決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直接經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為之
B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至少三名獨立董事之同意後,再經董事會決議為之
C得先經審計委員會至少二名獨立董事之同意後,再經董事會決議為之正確答案
D得直接經由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為之
C正確答案
證交法規定,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本題獨董剩4人,委任會計師須經審計委員會1/2以上(即2人)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實際在任獨董為4名,委任會計師依證交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經實際在任成員1/2以上(即2名)同意後,提董事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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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交法規定,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本題獨董剩4人,委任會計師須經審計委員會1/2以上(即2人)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
看到「全體成員」秒想「實際在任」。5人辭1人剩4人,1/2以上就是2人。委任會計師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故選C。
逐選項分析
A✕
委任簽證會計師屬證交法第14-5條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事項,不得「直接」由董事會決議。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決議,若未獲1/2以上同意,才「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
B✕ 陷阱
證交法第14-5條第5項明定,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本題獨董辭任1名後實際在任為4名,其1/2以上為2名,而非以章程規定的5名來計算(5名的1/2以上為3名)。
C✓ 正確
實際在任獨董為4名,委任會計師依證交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經實際在任成員1/2以上(即2名)同意後,提董事會決議即可。
D✕
審計委員會僅為內部決議機關,委任會計師之最終決定權仍在「董事會」,不能僅憑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決議即逕行決定,必須提董事會決議。
審計委員會決議門檻與全體成員認定
| 項目 | 原則規定 | 例外規定 | 本題適用 |
|---|
| 全體成員認定 |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證交法§14-5 V) | 無 | 5人辭1人,實際在任4人 |
| 重大財務業務決議 |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未獲同意時,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 (財報除外) | 4人的1/2為2人,故需2名獨董同意 |
| 最終決定機關 | 董事會 | 無 | 須提董事會決議 |
題目刻意強調「章程規定設有五名」,誘使考生以 5 名的 1/2 以上(即 3 名)來計算門檻。必須牢記證交法第 14-5 條第 5 項規定「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故基數為 4 名。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