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下列事項所取得之確定判決,何者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得實現權利?
A命債務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權人甲
B命債務人乙就 A 地以價金新臺幣 350 萬元之同一條件與債權人甲訂立買賣契約
C命債務人乙在某報刊登啟事向債權人甲道歉正確答案
D命債務人乙協同債權人甲向監理機關辦理 B 車過戶登記
C正確答案
意思表示擬制: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無須強制執行;但登報道歉屬事實行為,須聲請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登報道歉係「不可代替之行為」或事實行為(非單純意思表示),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聲請法院執行,由法院以怠金或管收等方式間接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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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意思表示擬制: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無須強制執行;但登報道歉屬事實行為,須聲請執行。
看是「意思表示」還是「事實行為」:意思表示→判決確定就擬制完成;事實行為→要聲請強制執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命移轉所有權登記屬命為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判決確定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可單獨持判決辦理登記,無須聲請強制執行。
B✕
命訂立買賣契約同屬命為意思表示,判決確定時視為雙方契約成立,無須再聲請強制執行。
C✓ 正確
登報道歉係「不可代替之行為」或事實行為(非單純意思表示),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聲請法院執行,由法院以怠金或管收等方式間接強制履行。
D✕ 陷阱
協同辦理過戶登記實質上仍是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同意過戶),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可單獨辦理,無須聲請執行。
判決類型 vs 執行方式
| 判決類型 | 典型例子 | 條文 | 是否需聲請執行 |
|---|
| 命為意思表示 | 移轉登記、訂約、過戶 | 強執§130 | ❌ 判決確定即擬制 |
| 可代替行為 | 拆屋、修繕 | 強執§127 | ✅ 由第三人代為並命償費用 |
| 不可代替行為 | 登報道歉、表演 | 強執§128 | ✅ 間接強制(怠金/管收) |
| 不行為請求 | 禁止營業 | 強執§129 | ✅ 除去違反狀態 |
考生容易誤以為「移轉登記、過戶」要跑法院執行,其實這些是『命為意思表示』,判決確定就擬制完成,債權人拿判決自己去登記即可。反而『登報道歉』這種看似簡單的事,因屬不可代替行為,非聲請執行不可。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