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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8單選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位董事提議解除甲之董事長職務,改由其他董事擔任,以書面請求甲召開董事會,甲拒絕召開,三位董事便自行召集董事會,開會時,甲刻意出席欲以主席身分杯葛議事,雙方上演全武行。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次董事會主席應由乙、丙及丁互相推選之正確答案
B非董事長者,無權召集董事會,此次董事會違法
C三位董事已達過半席次,可逕行召集董事會,無須先請求董事長召集
D三位董事自行召集前,未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不合法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時,主席由召集之董事推選一人擔任,原董事長無權擔任主席。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3項規定,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時,由召集之董事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本題由乙、丙、丁三位董事自行召集,故主席應由其互相推選之,原董事長甲無權擔任。

考點:會議主席推選考點:例外召集權考點:前置請求程序考點:無須主管機關許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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