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A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約之權利
B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C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D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法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免責事由,注意通知期限與喪失終止權之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保險法第61條第2款,危險增加若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不適用前二條通知義務之規定,故無需通知保險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免責事由,注意通知期限與喪失終止權之規定。
記住「行為所致先通知、非行為所致10日內通知」,且「防護保險人利益」免通知,保險人續收保費則喪失終止權。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60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知悉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將喪失其終止契約之權利,而非不影響。
B✕ 陷阱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選項寫5日錯誤。
C✕
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無論是否達終止契約程度,皆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無程度門檻限制。
D✓ 正確
依保險法第61條第2款,危險增加若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不適用前二條通知義務之規定,故無需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與效力
| 情形 | 通知期限/時機 | 法條依據 |
|---|
| 因要保人/被保險人行為所致 | 應先通知(達增加保費或終止程度) | 保險法第59條第2項 |
| 非因要保人/被保險人行為所致 | 知悉後10日內通知 | 保險法第59條第3項 |
| 防護保險人利益/履行道德義務 | 免通知義務 | 保險法第61條 |
選項B將非因行為所致的通知期限「10日」錯置為「5日」。考生易將保險法其他期限或民法期限混淆,務必牢記非行為所致為10日內通知。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