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之主要議案有三:(一)改選董監事,(二)與 B 公司之合併案,(三)購買股東甲所有之土地一筆。A 公司之股東甲為本次董監改選之董事候選人,B 公司持有 A 公司 5%之股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就議案(一)及議案(三)皆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不得行使表決權
B甲就議案(一)及議案(三)皆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得行使表決權
C甲僅就議案(三)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不得行使表決權
D甲僅就議案(三)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得行使表決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司法§178表決權迴避:僅限「自身有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董監改選與合併案原則上不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議案(三)公司向甲購地屬自我交易,甲個人有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應迴避;議案(二)合併案為股東共同利益,B公司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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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178表決權迴避:僅限「自身有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董監改選與合併案原則上不迴避。
口訣:選舉不迴避、合併不迴避、自我交易才迴避。甲賣地給公司=自我交易要迴避;改選董事是權利行使;B公司合併是股東共同利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議案(一)改選董監事。董監選舉是股東固有權利,候選人本人仍可投票,不構成公司法§178之利害關係迴避。
B✕
錯在議案(一)。同A之誤解,甲作為董事候選人仍得就改選案行使表決權。
C✕ 陷阱
錯在議案(二)。合併案中B公司雖為合併他方,但依實務見解與§178,合併屬股東共同利害關係,非「個人」利害關係致害公司之虞,B公司仍得行使表決權。
D✓ 正確
正解。議案(三)公司向甲購地屬自我交易,甲個人有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應迴避;議案(二)合併案為股東共同利益,B公司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法§178 表決權迴避判斷
| 議案類型 | 是否迴避 | 理由 |
|---|
| 董監改選 | 不迴避 | 股東固有選舉權,非利害關係 |
| 公司合併 | 不迴避 | 股東共同利益,非個人利害 |
| 自我交易(買賣土地) | 應迴避 | 個人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
陷阱在誤以為「只要有關係就要迴避」。§178要件嚴格:須『自身有利害關係』+『有害公司利益之虞』。董監改選是權利行使、合併是共同利害,皆不在迴避範圍內,只有自我交易才構成。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