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丙隨即在該支票背面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應負票據背書人之責任正確答案
B丙應負票據保證人之責任
C丙應負票據背書人及保證人之責任
D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A正確答案
支票無票據保證制度,在支票背面簽名僅生背書效力,不發生票據保證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票據法第144條明文排除支票適用保證規定,故在支票背面簽名,依票據外觀主義與文義性,僅發生背書之效力,丙應負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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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支票無票據保證制度,在支票背面簽名僅生背書效力,不發生票據保證效力。
秒解口訣:「支票無保證」!只要在支票背面簽名,不管當事人內心怎麼想,一律論以背書人責任。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票據法第144條明文排除支票適用保證規定,故在支票背面簽名,依票據外觀主義與文義性,僅發生背書之效力,丙應負背書人責任。
B✕ 陷阱
支票沒有票據保證制度,丙雖主觀上想保證,但客觀上在支票背面簽名無法生票據保證效力,僅能依民法負一般保證責任,非票據保證人。
C✕
承上,支票既不生票據保證效力,丙自然不可能同時負票據背書人及票據保證人之雙重責任。
D✕
丙在支票背面簽名,雖不生保證效力,但仍符合背書之外觀要件,依法必須負票據背書人之責任,並非完全不負責任。
票據保證制度適用範圍一覽表
| 票據種類 | 有無保證制度 | 法源依據 |
|---|
| 匯票 | 有 | 票據法第59條等 |
| 本票 | 有 |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 |
| 支票 | 無 | 票據法第144條排除 |
考生極易受民法保證概念或題幹「出面保證」等文字誤導,直覺認為丙應負票據保證責任。但票據法嚴格區分票據種類,支票明文排除保證制度,在背面簽名僅能論以背書。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