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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49單選題

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地出租予第三人丙。嗣甲執拍賣抵押物 A 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A 地現由丙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之拍賣條件進行拍賣,由丁拍定。丁在繳納尾款前,以其取得內容記載乙、丙坦承上開租賃關係確為通謀虛偽之切結書為由,主張前揭拍賣條件應變更為「拍定後點交」,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假設上開切結書內容為真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拍賣程序業因拍定而終結,丁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駁回其異議
B執行法院應撤銷原先之拍定,重為拍賣
C執行法院應依丁之異議,更正上開拍賣條件,並將 A 地點交予丁
DA 地既以「拍定後不點交」為拍賣條件,丁於拍定後即不得再為相反主張,執行法院應駁回其異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拍賣條件於拍定時確定,拍定人受拍賣條件拘束,不得事後翻異主張點交。

為什麼答案是 D

拍賣條件於拍定時即告確定,拍定人丁既以「不點交」條件應買拍定,即應受該條件拘束,縱事後取得租賃為虛偽之證據,亦不得主張變更為點交,執行法院應駁回異議。

考點:程序終結時點考點:拍賣安定性考點:條件不得事後變更考點:拍定人受條件拘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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