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149單選題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將甲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為該借款債務之擔保,屆期甲未清償,乙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109年9月10日執行查封時,發現甲已於抵押權設定後之108年10月1日,將A地出租予丙使用,租期4年。A地經法院公告拍賣三次始終無人應買,法院乃於110年7月14日公告願買受該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A地拍賣之底價為500萬元)為應買之表示,於尚未有人表示應買之際,乙於110年7月25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公告應買,並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再為減價拍賣,經法院裁定除去該租賃關係後,於110年8月30日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該次拍賣由出價最高之丁以550萬元得標,出價次高之戊(以500萬元投標)並未得標,然丁除於投標時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外,並未繳清尾款,法院遂於110年11月5日再次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惟此次拍賣並無任何人前來投標應買,乙亦不願承受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進行第四次拍賣時,就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B丁於得標後不願繳清尾款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改由戊以500萬元得標
C於110年11月5日拍賣期日終結後,應視為乙撤回對於A地之執行正確答案
D甲丙間之租賃關係既經法院裁定除去,乙嗣於110年12月15日再次聲請對A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第一次拍賣時,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特別拍賣(應買公告)期間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承受,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強執法第95條第2項,特別變賣(3個月應買公告)期間屆滿無人應買,債權人又不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本題乙不承受,故視為撤回。

考點:除去租賃→點交考點:再拍賣程序考點:視為撤回執行考點:撤回後再執行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