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簽發匯票予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C、D、E,最後由E背書轉讓予F。F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A、B、C、D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A正確答案
參加付款有數人時,以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有優先權,為發票人參加付款可免除最多債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為發票人A參加付款,可免除A及其所有後手(B、C、D、E)共5人的票據債務,免除債務人數最多,依法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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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參加付款有數人時,以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有優先權,為發票人參加付款可免除最多債務。
畫出票據流轉圖(A→B→C→D→E→F),算算看誰參加付款能消滅最多後手債務。發票人A的後手最多,選甲!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為發票人A參加付款,可免除A及其所有後手(B、C、D、E)共5人的票據債務,免除債務人數最多,依法有優先權。
B✕
乙為B參加付款,僅能免除B及其後手(C、D、E)共4人的債務,非免除最多數債務者,無優先權。
C✕
丙為C參加付款,僅能免除C及其後手(D、E)共3人的債務,非免除最多數債務者,無優先權。
D✕
丁為D參加付款,僅能免除D及其後手(E)共2人的債務,非免除最多數債務者,無優先權。
參加付款優先權計算
| 參加付款人 | 被參加人 | 可免除債務之人 | 免除人數 | 優先權 |
|---|
| 甲 | A(發票人) | A、B、C、D、E | 5人 | 有(最優先) |
| 乙 | B(背書人) | B、C、D、E | 4人 | 無 |
| 丙 | C(背書人) | C、D、E | 3人 | 無 |
| 丁 | D(背書人) | D、E | 2人 | 無 |
考生易誤以為參加付款是為了保護「被參加人」的先手,或誤認後手參加付款較有利。實際上票據法設計優先權的目的是「盡量消滅票據債務」,故誰能免除最多人的責任,誰就優先。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