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為B公司董事,再被推選為董事長。某日,A公司改派乙取代甲為其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法人股東具有隨時改派權,乙自可承受B公司董事長之職位
B乙並非B公司股東會所推選,應再得B公司股東會同意始可擔任董事
C乙可承受B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正確答案
D公司行使改派權時應得B公司同意後,改派始生效
C正確答案
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代表人,乙可承受董事職位,但董事長須由董事會重新選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乙依法可承受甲的董事職位補足原任期,但董事長係董事會互選產生(公司法第208條),須由董事會重新選任,不能由改派直接承受。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代表人,乙可承受董事職位,但董事長須由董事會重新選任。
改派權=承受「董事」席位;但「董事長」是董事會選出來的,改派不能自動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改派權確實存在,但董事長是經董事會決議選任的職位,不因改派而自動承受。把「董事」和「董事長」混為一談是最常見陷阱。
B✕
錯。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不需再經股東會同意,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明定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是法人股東的法定權限。
C✓ 正確
正解。乙依法可承受甲的董事職位補足原任期,但董事長係董事會互選產生(公司法第208條),須由董事會重新選任,不能由改派直接承受。
D✕
錯。法人股東行使改派權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經被投資公司同意,否則即失去「隨時改派」之意義。
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的效力範圍
| 職位 | 產生方式 | 可否承受 | 法條 |
|---|
| 董事 | 股東會選任 | ✅ 可承受 | 公司法§27Ⅲ |
| 董事長 | 董事會互選 | ❌ 不可承受 | 公司法§208 |
| 常務董事 | 董事會互選 | ❌ 不可承受 | 公司法§208 |
| 監察人 | 股東會選任 | ✅ 可承受 | 公司法§27Ⅲ |
考選部最愛這樣考!「董事」和「董事長」是兩個層級的職位——董事由股東會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法人股東的改派權只及於「董事」席位,董事長位置必須由董事會重新選任。誤以為「董事長也跟著改派」就掉入陷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