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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146單選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後,免除乙之債務,嗣甲復持該確定判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甲之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實體上請求權,已因免除債務而不存在,乃裁定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B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並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C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D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執行法院僅能形式審查執行名義,不得審查實體請求權是否存在;債務人應以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D

執行法院不得以實體事由駁回強制執行聲請(實體爭議應由乙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解決)。故抗告有理由,臺中高分院應廢棄原裁定,發回臺中地院依法續行執行程序。

考點:抗告適法性考點:形式審查原則考點:廢棄自為裁判範圍考點:廢棄發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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