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14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500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A公司應如何賠付?
A丙部分賠新臺幣500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500萬元
B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500萬元正確答案
C丙部分賠新臺幣500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D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B正確答案
丙受監護宣告,死亡給付僅得給付喪葬費用並受法定上限限制;丁雖投保時為14歲,但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第三年,死亡時已滿15歲,500萬元死亡給付約定已生效,因此答案為B。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僅得給付法定上限內的喪葬費用;丁於投保時14歲,但到第三保險年度死亡時已滿15歲,第107條所定死亡給付約定已生效,得給付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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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丙受監護宣告,死亡給付僅得給付喪葬費用並受法定上限限制;丁雖投保時為14歲,但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第三年,死亡時已滿15歲,500萬元死亡給付約定已生效,因此答案為B。
先畫時間線:丁投保時14歲,第三保險年度才死亡,死亡時已超過15歲;依保險法第107條,死亡給付自15歲起生效,所以丁可領500萬元。丙在事故時仍受監護宣告,依第107條之1,僅喪葬費用給付有效且以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二分之一為上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在事故時仍受監護宣告,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死亡給付中除喪葬費用外的約定無效,不能給付500萬元。
B✓ 正確
丙僅得給付法定上限內的喪葬費用;丁於投保時14歲,但到第三保險年度死亡時已滿15歲,第107條所定死亡給付約定已生效,得給付500萬元。
C✕ 陷阱
丙不能給付500萬元;丁死亡時已滿15歲,也不再只限於喪葬費用,兩部分均不正確。
D✕ 陷阱
丁的14歲是訂約時年齡,不是事故時年齡。事故發生在第三保險年度,丁死亡時已滿15歲,因此其死亡給付不是只限喪葬費用。
本題時間線與給付效果
| 被保險人 | 事故時狀態 | 法律效果 | 本題給付 |
|---|
| 丙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除喪葬費用外之死亡給付約定無效;喪葬費用有法定上限 |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二分之一 |
| 丁 | 投保時14歲;第三保險年度死亡,已滿15歲 | 死亡給付約定自15歲起生效 | 500萬元 |
題目說丁「投保時」14歲,但死亡發生在第三保險年度;不能把訂約時年齡直接當成事故時年齡。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