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正確答案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答案與詳解
正解。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丙善意取得,甲對乙的瑕疵抗辯被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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