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正確答案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答案與詳解
依票據法第13條,甲對乙的原因關係抗辯,因本票背書轉讓給善意執票人丙而「切斷」,故甲不可對丙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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