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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150單選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擔保乙之債權。上述本票均已到期而經提示未獲兌現,丙及丁各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持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A地。在上述情形,得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丁、戊均可
B乙、丁可,戊不可正確答案
C丁可,乙、戊不可
D乙、丁、戊均不可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抵押權人乙為優先債權人當然可參與分配;丁有執行名義可參與;戊無執行名義且無擔保物權,不可聲明參與分配。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A地抵押權人,屬擔保物權人,依強執法第34條第2項應提出債權證明即可參與分配;丁已取得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有執行名義可參與;戊兩者皆缺,不可。

考點:無執行名義考點:正解組合考點:忽略抵押權人考點:全否定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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