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1個月付款,乙於105年11月1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106年4月30日持票向甲提示見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喪失票據權利
B丙未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可以直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C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乙喪失票據權利
D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乙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對甲行使票據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完全正確。丙逾越6個月的見票提示期限,依票據法第122條第3項,喪失對前手(乙)之追索權;但對本票發票人(甲)仍保有付款請求權,時效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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