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9 年 4 月 8 日之支票,但存款帳戶內資金僅能支應該支票面額 1/5 之票款。為等待股市走向再度翻轉,甲商請執票人晚些提示,執票人遂在提示期限經過後 3 個月始提示。假設甲之資金仍舊套牢,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可予以付款
B銀行可不予付款
C甲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D銀行不得僅支付 1/5 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再向發票人請求全額償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銀行僅是付款「受託人」,非保證人,沒有義務為發票人墊付票款。依票據法第137條,一部分之金額,付款人得就一部分為付款,但無強制全額墊付義務。此選項顛倒了銀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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