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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431單選題

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遂偷偷從甲皮夾中取走該票據,完成金額及所缺之應記載事項,並記載乙自己為受款人後,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丙。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丙持該票向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得否向甲主張?

A因甲未於該票上填載金額,該票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B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正確答案
C因該票應記載事項係由乙完成填載,是以丙僅得向乙主張,而不得向甲主張
D甲需證明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始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票據法第11條第2項明文保護善意取得已完成記載事項票據之執票人,發票人不得以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如遭竊的空白票據)為由對抗善意執票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丙為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執票人,取得時票據外觀已具備應記載事項,甲不得以票據原欠缺記載事項(空白票據遭竊)為由拒絕付款。

考點:票據無效之例外考點:善意取得保護考點:票據文義性考點:舉證責任無實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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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