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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448單選題

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地址,未據乙提出異議。甲乃執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乙之財產,經執行法院開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以其並未住居於系爭支付命令所寄送之戶籍地址,系爭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而失效為由,聲明異議
B乙得以甲並未交付系爭借款,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C乙得以其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清償系爭借款,甲之債權已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D乙以甲之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遭駁回確定後,得再以其與甲並無借貸合意,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支付命令確定後無既判力但有執行力,債務人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同一訴訟應一次主張所有異議事由,否則受遮斷效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強執法§14Ⅱ,異議之訴的異議事由應於同一訴訟一次主張(同時主張原則)。前訴以抵銷為由敗訴確定後,不得再以『債權不成立』另訴,此為遮斷效所及。

考點:程序聲明異議考點:債權不成立異議考點:執行後清償考點:同時主張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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