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背書交付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依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向付款銀行提示不獲付款,丁行使追索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權
B丁可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C丁可向甲、丙行使追索權正確答案
D丁僅可向甲行使追索權
C正確答案
受款人(第一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僅對自己的直接後手負責,對再轉讓的後手不負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為發票人當然負責;丙為一般背書人,對其後手丁負擔保付款責任;乙因禁背僅對直接後手丙負責,不對丁負責。故丁可追索對象為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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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款人(第一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僅對自己的直接後手負責,對再轉讓的後手不負責任。
誰寫禁背書?對誰負責?→ 只對直接後手。乙禁背→乙只對丙負責,不對丁負責。
逐選項分析
A✕
乙雖為背書人,但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30條第3項,乙僅對其直接後手丙負責,對再受讓之丁不負責任,故丁不得向乙追索。
B✕ 陷阱
誤以為乙是背書人就要對所有後手負責。但乙既已禁背,僅對丙負責,不對丁負責;反倒是丙(未禁背的背書人)要對丁負責,故此選項雙重錯誤。
C✓ 正確
甲為發票人當然負責;丙為一般背書人,對其後手丁負擔保付款責任;乙因禁背僅對直接後手丙負責,不對丁負責。故丁可追索對象為甲、丙。
D✕
遺漏丙的責任。丙為一般背書人且未記載禁止轉讓,依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應對其後手丁負擔保付款之責,丁當然可向丙追索。
禁止背書轉讓:誰禁書,對誰負責
| 禁背人身分 | 法條依據 | 責任範圍 | 本題對應 |
|---|
| 發票人禁背 | 票據法§30 II | 票據喪失流通性,後手均不得追索前手以外之人 | 甲未禁背,不適用 |
| 背書人禁背 | 票據法§30 III | 僅對直接後手負責,再轉讓後手不得追索 | 乙禁背,僅對丙負責 |
| 一般背書人 | 票據法§39準用§29 | 對所有後手負擔保付款責任 | 丙未禁背,對丁負責 |
最大陷阱是把「禁止背書轉讓」理解成「不能再轉讓」。實則票據仍可轉讓,只是禁背的背書人責任「縮小」到僅對直接後手。考生常誤以為乙禁背後丙丁的背書都無效,或誤以為乙仍對全體後手負責。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