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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28單選題

甲簽發一紙以A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款背書予戊。當戊向A付款提示而被拒付時,戊不得向下列何人主張票據責任?

A
B
C
D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戊,僅代丁行使權利,不得對丁本人主張票據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對戊為委任取款背書(票據法第40條),戊僅取得代理權而非票據權利人,係代丁向前手行使權利,自不得反向對委任人丁主張票據責任。

考點:發票人責任考點:背書人責任考點:前手背書人考點:委任取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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