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A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
A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正確答案
B可,但僅以甲對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C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係基於契約關係
D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A正確答案
保險人賠付後,得就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代位權,不論基於契約或侵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乙因過失違反保全契約致鑽錶失竊,甲對乙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A保險公司即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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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人賠付後,得就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代位權,不論基於契約或侵權。
看到「保險代位」直接想保險法第53條:只要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契約或侵權皆可),保險人賠付後就能代位。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乙因過失違反保全契約致鑽錶失竊,甲對乙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A保險公司即得代位行使。
B✕ 陷阱
錯誤。保險法第53條並未限於侵權行為請求權,契約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如債務不履行)同樣為代位標的。此為常見陷阱,誤將代位權範圍限縮。
C✕ 陷阱
錯誤。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可成為代位權標的,不因基礎為契約而排除。此選項顛倒了代位權的適用範圍。
D✕
錯誤。本題甲乙間有保全服務契約,甲對乙之請求權基礎主要為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縱同時構成侵權,也不影響代位權之成立。
保險代位權要件(保險法§53)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對應 | 結論 |
|---|
| ①保險人已給付 | 已實際賠付保險金 | A已賠付甲 | ✓ |
| ②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 契約或侵權均可 | 甲對乙有契約責任請求權 | ✓ |
| ③於給付金額內代位 | 不得超過賠償金額 | 以A賠付金額為限 | ✓ |
| ④第三人非家屬/受僱人 | 除故意外不得代位 | 乙為獨立契約相對人 | ✓ |
B、D選項刻意將代位權範圍限縮於「侵權行為」,是典型誤導。保險法第53條用語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並未區分契約或侵權;只要被保險人有合法賠償請求權,保險人賠付後即可代位,勿被請求權基礎誤導。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