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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35單選題

甲簽發一紙以民國105年10月1日為到期日,並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交付給乙後,乙又將該本票交付轉讓給丙,丙擅自偽造乙之背書,並將到期日更改為同年9月1日後背書轉讓給善意的丁,丁於同年9月1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且因屆期未獲付款,故丁得持該票據對甲、乙及丙行使追索權
B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但乙得以背書被偽造為由對抗丁,不用負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C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任何票據權利
D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但乙背書之偽造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者之效力,故丁僅得對丙行使追索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背書連續採「形式審查主義」,偽造背書不影響外觀連續性;被偽造人乙不負票據責任,但真正簽名者仍須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B

背書連續採「形式審查」,外觀上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即屬連續;但乙未實際簽名,可主張偽造之物的抗辯,對抗善意執票人丁而不負票據責任。

考點:偽造之效力考點:形式背書連續考點:票據行為獨立性考點:變造之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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