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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53單選題

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下列何項時點,視為甲已為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之意思表示,而無開始強制執行之必要?

A判決確定時
B乙已將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向提存所提存時正確答案
C強制執行聲請時
D銀行核發乙已給付2,000萬元之證明書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對待給付判決中,債權人須先完成對待給付(提存2,000萬元),才視為債務人已為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2項,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若須債權人對待給付,於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提存即為合法清償方式)並經證明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無須再聲請強制執行。

考點:執行名義成立考點:對待給付完成考點:聲請強執考點:證明書非清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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