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以A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B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然後將票據轉讓予丙,丙除背書外於該票記載在付款地的C為預備付款人,然後將該票據轉讓予丁,丁於到期日前向A請求承兌遭拒,丁得對何人行使期前追索權?
A甲、乙、丙、A、B
B甲、乙、丙、B、C
C甲、乙、丙、B正確答案
D甲、乙、丙、C
C正確答案
期前追索(承兌拒絕)對象為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預備付款人須於到期日後參加付款始登場。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發票人)、乙丙(背書人)、B(乙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均為票據債務人,承兌被拒時可行使期前追索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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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期前追索(承兌拒絕)對象為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預備付款人須於到期日後參加付款始登場。
記口訣:『期前找背書鏈+保證人,預備付款人是到期後的事』。A 是付款人拒絕承兌者本身,當然不是追索對象。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A 是付款人且已拒絕承兌,本身就是被追索的『原因』,不可能再對 A 行使追索權。把付款人列入是典型陷阱。
B✕ 陷阱
C 是預備付款人,依票據法僅於到期日後『參加付款』時登場,期前追索階段尚無義務,不得對 C 行使期前追索權。
C✓ 正確
甲(發票人)、乙丙(背書人)、B(乙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均為票據債務人,承兌被拒時可行使期前追索權。正解。
D✕
漏列保證人 B(應負同一責任),又誤列預備付款人 C,雙重錯誤。
匯票關係人於期前追索之地位
| 關係人 | 身分 | 期前追索對象? | 理由 |
|---|
| 甲 | 發票人 | ✅ | 票據主債務人 |
| 乙、丙 | 背書人 | ✅ | 背書負擔保責任 |
| B | 票據保證人 | ✅ | 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
| A | 付款人 | ❌ | 拒絕承兌者本身 |
| C | 預備付款人 | ❌ | 到期後參加付款始出場 |
匯票追索權的核心在於「誰可以被追」與「何時登場」。期前追索是因為承兌被拒,此時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都是追索對象,因為他們對票據流通負擔保責任。付款人只是被請求承兌的對象,拒絕承兌後不負票據責任。預備付款人更晚,必須等到期日後付款被拒才能參加付款,期前階段根本沒他的事。實務上最容易錯把付款人當成追索對象,或誤以為預備付款人隨時待命,卻忘了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同一體,期前就該一起被追索。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