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後,將該匯票以 50 萬元之代價讓與丁,丁如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須對丁負責
B因被背書人丁以相當之對價善意取得該票據,甲仍須負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C丙非票據之權利人,其偽造之背書不生效力,甲無須負票據責任
D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須負票據責任
B正確答案
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善意、相當對價、依票據法方法取得,縱前手背書偽造仍可取得票據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B
丁以 50 萬元相當對價、善意受讓票據,符合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要件。雖乙之背書係偽造,但依票據行為獨立性(票據法第15條),甲之發票行為仍有效,甲須對丁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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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善意、相當對價、依票據法方法取得,縱前手背書偽造仍可取得票據權利。
看到「偽造背書 + 善意 + 相當對價取得」→ 直接想到票據獨立性原則與善意取得,發票人仍須負責。
逐選項分析
A✕
甲為發票人,其發票行為本身合法有效,不因後手背書偽造而免責。票據行為獨立性下,甲仍須對善意取得之丁負付款擔保責任。
B✓ 正確
丁以 50 萬元相當對價、善意受讓票據,符合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要件。雖乙之背書係偽造,但依票據行為獨立性(票據法第15條),甲之發票行為仍有效,甲須對丁負票據責任。
C✕ 陷阱
陷阱!偽造之背書確實對乙不生效力(乙不負背書責任),但依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甲之發票行為仍屬有效,甲不能以他人背書偽造為由免責。
D✕ 陷阱
錯誤!印章係丙偽刻,並非乙真實意思表示,依票據法第5條、第15條,偽造之背書對被偽造人(乙)不生效力,乙無須負票據責任。
票據偽造下各當事人責任
| 當事人 | 行為 | 是否負責 | 法律依據 |
|---|
| 甲(發票人) | 真實發票 | 須負責 | 票據行為獨立性 |
| 乙(被偽造人) | 背書遭偽造 | 不負責 | 票據法第15條 |
| 丙(偽造人) | 偽造背書 | 刑事責任+侵權 | 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 |
| 丁(善意受讓人) | 相當對價善意取得 | 取得票據權利 | 票據法第14條 |
考生易誤認「既然背書偽造,整張票據就作廢」。實則票據法採「行為獨立性」,甲的發票行為與乙的背書行為分別判斷。偽造背書只讓乙免責,不影響甲之發票責任,善意取得人丁仍可向甲請求付款。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