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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35單選題

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應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
B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C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北市,如發票日後七日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正確答案
D支票、匯票、本票發票時,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支票提示期限:同地7日、異地15日、國外2月,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票據法第130條: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同為新北市屬同一行政區,逾7日不提示,依第132條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考點:遠期支票提示考點:發票人責任考點:支票提示期限考點:絕對必要記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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