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應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
B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C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北市,如發票日後七日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正確答案
D支票、匯票、本票發票時,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C正確答案
支票提示期限:同地7日、異地15日、國外2月,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票據法第130條: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同為新北市屬同一行政區,逾7日不提示,依第132條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支票提示期限:同地7日、異地15日、國外2月,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背口訣:支票『7-15-2』,發票地=付款地同屬新北市,算同地7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票載發票日前提示,付款人『得』付款但非義務。依票據法第128條,支票限於『發票日起』提示付款,執票人在發票日前提示,付款人無應付款義務。
B✕ 陷阱
支票發票人責任與匯票『發票人』相同,非與『承兌人』相同。支票無承兌制度,付款人(銀行)非票據債務人,發票人才是最終付款責任人。
C✓ 正確
票據法第130條: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同為新北市屬同一行政區,逾7日不提示,依第132條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D✕ 陷阱
『到期日』不是三種票據都要記載。支票『無到期日』(見票即付),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視為見票即付),只有匯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提示期限(票據法第130條)
| 情形 | 期限 | 起算日 | 逾期效果 |
|---|
| 發票地=付款地(同省市) | 7日 | 發票日後 | 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
| 發票地≠付款地(不同省市) | 15日 | 發票日後 | 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 | 2個月 | 發票日後 | 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
B 選項把『匯票發票人』偷換成『匯票承兌人』,兩者責任差異極大:承兌人是主債務人負絕對責任,發票人負第二順位擔保責任。D 選項則混淆『絕對必要記載』與『相對必要記載』,支票根本無到期日。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