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09 年 · 第 4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 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最後交由承銷商丙承銷。投資人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三個月後因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被揭露,股票下跌至每股 10 元。下列何人應對丁之損害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A 正確答案
僅發行人對公開說明書不實負無過失責任;負責人、曾簽章證實內容的職員、承銷商,以及曾簽證或出具意見的專家,均有法定舉證免責空間。
為什麼答案是 A A公司是發行人,屬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責任主體;同條第2項的免責規定明文排除發行人,因此A公司負無過失責任,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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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僅發行人對公開說明書不實負無過失責任;負責人、曾簽章證實內容的職員、承銷商,以及曾簽證或出具意見的專家,均有法定舉證免責空間。
看到「無過失責任」直接鎖定發行人。職員必須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才是第32條的責任主體;負責人、簽章職員、承銷商及專家則分別依第2項舉證免責。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A公司是發行人,屬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責任主體;同條第2項的免責規定明文排除發行人,因此A公司負無過失責任,A正確。
B ✕ 陷阱
本題只說甲是職員並製作不實資料,未說明甲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職員須曾簽章以證實全部或一部內容,才是本條責任主體;即使甲曾簽章,其責任仍有第2項的舉證免責空間,並非無過失責任。
C ✕
會計師乙是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的專門職業人員。依同條第2項,乙如能證明已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真實,即可免責,故不是無過失責任。
D ✕ 陷阱
承銷商丙是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的責任主體;依同條第2項,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主要內容無虛偽或隱匿,即可免責,故不是無過失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32條的責任主體與歸責原則 責任主體 責任類型 免責要件 法規依據 發行人 無過失責任 無法依第2項免責 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發行人之負責人 推定過失責任 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無虛偽或隱匿 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曾簽章證實內容的職員 推定過失責任 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無虛偽或隱匿 第3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證券承銷商 推定過失責任 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無虛偽或隱匿 第3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曾簽證或出具意見的會計師等專家 推定過失責任 已合理調查,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簽證或意見真實 第3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考生常誤以為「直接造假的職員甲」責任最重,但證交法特別將「無過失責任」僅加諸於發行人(公司本身),其他自然人或專業人員均為推定過失。關鍵在責任類型的法定分配,而非誰的惡性較大。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