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該匯票被戊所盜,戊偽造丁之印章,背書轉讓給己,己於到期日前再背書轉讓與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乙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但可控告甲偽造票據
B丁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丁應負背書人責任
C己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D甲及戊係真正蓋乙及丁印章之人,故甲及戊應負票據責任
答案與詳解
依票據法第 15 條,票據之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行為獨立性)。己是真正背書轉讓給庚的人,其簽名真實有效,應依票據法第 39 條準用第 29 條負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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