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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9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偽造不生效力考點:被偽造者免責

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該匯票被戊所盜,戊偽造丁之印章,背書轉讓給己,己於到期日前再背書轉讓與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乙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但可控告甲偽造票據
B丁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丁應負背書人責任
C己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D甲及戊係真正蓋乙及丁印章之人,故甲及戊應負票據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偽造簽名在票據法上不生效力,但其他真正簽名者仍依票上簽名負責(票據行為獨立性)。

逐選項解析

A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乙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但可控告甲偽造票據偽造不生效力✕ 易錯陷阱
乙的印章是被甲偽造的,並非乙本人意思表示,依票據法第 5 條反面解釋,乙不負發票人責任。偽造簽名對被偽造者不生效力。
B丁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丁應負背書人責任被偽造者免責✕ 易錯陷阱
丁的印章是被戊偽造的,丁從未在票據上真正簽名(丁原本的背書是轉讓給戊前的情形,但題目中丁的背書被戊偽造),被偽造者丁不負背書人責任。
C己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 正確
D甲及戊係真正蓋乙及丁印章之人,故甲及戊應負票據責任✕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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