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拆除 A 地上之 B 屋,並將 A 地返還予甲及其他共有人丙,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協同丙聲請強制執行,始為適格之執行當事人
B執行標的價額應按 B 屋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C甲因故不擬繼續執行時,得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日後得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無庸再繳納執行費
D執行法院將 B 屋拆除、點交 A 地予甲占有後,乙復即占有 A 地,甲得持原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惟應另行繳納執行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出不動產,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且該再為執行之聲請,應另繳執行費。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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