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乙於同年月 3 日提示不獲付款,乃檢具本票及退票理由單聲請法院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後強制執行,可否獲准?
A不應准許。本票執票人未遵期提示,對於其前手之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B不應准許。本票執票人未遵期提示,對於發票人即喪失付款請求權
C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對發票人並不喪失追索權正確答案
D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雖未遵期提示,但仍得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後強制執行
答案與詳解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付款提示期限為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12/1到期,12/3向擔當付款人提示遭退票,屬遵期提示,得依同法第123條對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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