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點交」?
AA 屋為乙自住
BA 屋為第三人丙於查封前向乙承租而占用正確答案
CA 屋為第三人丁於查封後向乙承租而占用
DA 屋經乙作為倉儲使用,自查封前即由乙之保全人員戊管理
B正確答案
不動產拍賣點交與否,關鍵在「查封前/後」及「占有人身分與權源」。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承租應點交;查封前第三人合法承租不得點交。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三人丙於查封前基於租賃關係合法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執行法院不得點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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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拍賣點交與否,關鍵在「查封前/後」及「占有人身分與權源」。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承租應點交;查封前第三人合法承租不得點交。
判斷點交與否看「占有人」與「時間點」: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承租必點交;查封前第三人合法承租不點交。
逐選項分析
A✕
債務人乙於查封前自住佔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予點交。
B✓ 正確
第三人丙於查封前基於租賃關係合法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執行法院不得點交,為本題正解。
C✕
第三人丁於查封後始承租佔有,租賃關係於查封後發生,依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予點交。
D✕ 陷阱
保全人員戊僅為佔有輔助人,實際佔有人仍為債務人乙,依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予點交。
不動產拍賣點交原則 (強執§99)
| 占有人身分 | 占有發生時間 | 權源 | 是否點交 |
|---|
| 債務人 | 查封前/後 | 無/有 | 應點交 |
| 第三人 | 查封前 | 合法權源(如租賃) | 不得點交 |
| 第三人 | 查封後 | 合法權源(如租賃) | 應點交 |
| 占有輔助人 | 查封前/後 | 輔助債務人 | 應點交(視為債務人占有) |
考生易將「查封前/後」與「得否點交」的因果關係搞混,或誤認保全人員等「占有輔助人」為獨立第三人而誤選。切記占有輔助人之占有視為債務人本人占有。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